符合《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情形的,主管部门将其列入严重失信名单,并将有关结果通过四川省社会信用信息平台依法公示;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其实施联合惩戒。
学校食品生产经营者在评定周期内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评定为失信级别:
(一)监管部门对监管对象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检查结果不符合次数两次以上的;
(二)监管部门对监管对象实施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检结果不符合次数两次以上的;
(三)受到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次数超过两次,但其处罚不属于《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五条规定的情形的;
(四)作出虚假信用承诺或严重违反信用承诺的;
(五)因受到食品安全投诉、举报,经查证属实,受到监管部门责任约谈超过两次的。
———《四川省学校食品生产经营者信用管理办法》
基建后勤处食品安全监管科
2021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