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市场监管领域“首违不罚”清单:
违法行为名称 |
处罚规定 |
适用条件 |
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个月; 2.尚未销售,或已经销售且货值金额3000元以下; 3.违法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存在质量、标签等方面的其他违法问题; 4.经营者实际具备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条件; 5.未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及财产损失,或虽造成财产损失但已经依法予以赔偿。 |
————— 《四川省市场监管领域“首违不罚”清单适用规则(试行)》(川市监发〔2021〕85号)
基建后勤处食品安全监管科
2021年12月24日